1、企业转让、改组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合并前的工龄计入本企业工龄。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全部计入本企业工龄。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内的,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
4、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未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入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的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5、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计入本企业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