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李先生:
我是某企业职工,已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去年7月份,由于母亲生病住院,我向单位请求休了22天事假,单位也按照公司规定扣除了其当月的事假工资。近期,我母亲身体又感不适需人照料,无奈我又向单位请休10天年休假,单位却以我当年事假天数过长拒绝我休假。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职工刘虹刘虹同志:
单位的做法不正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今年7月份,你向单位请求休22天事假时,单位已按照规定扣除了其当月的事假工资。所以,你仍然有享受该年度年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