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后可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生育津贴等费用,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但仍然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此外,用人单位不发放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的情况多发。
梁女士入职某灯具经营中心担任人事助理,后因怀孕身体不适,长期因病遵医嘱休息。2013年3月,灯具中心以梁女士旷工3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梁女士所提交的具备连续性的诊断证明以及多份医疗费用票据足以认定梁女士确实存在无法上班的合理理由。
灯具中心未为梁女士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致使梁女士未能及时依法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应赔偿梁女士相应的医疗和生育待遇损失,支付梁女士2013年4月以及同年5月期间的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