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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招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一定构成就业歧视

       李某通过媒体看到蒙阴县某宾馆招收服务员,便去应聘。通过面试、试用合格后,该宾馆要求新进员工参加体检。李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较为慎重的她提前咨询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体检中检测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乙肝病人或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被录用。李某虽通过了面试、试用,但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绝录用。李某认为,该宾馆的行为构成了就业歧视,便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咨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答复是: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第7条规定,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从事饮水、饮食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本案中,李某面试的工作岗位,属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按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该宾馆未录用李某不属就业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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