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和值班的区别
加班与值班的区别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按照一般的理解,有以下几点区别。
工作内容不同
加班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或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均可认定为“值班”。
工作强度不同
加班系劳动者对本职工作的延续,其工作强度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当。而值班往往是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特殊和临时性安排,一般还可视情况进行休息,故对劳动者工作强度要求不高。基于这种情况,加班时长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而值班并无时长限制。
劳动待遇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时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实践中,劳动者就值班事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裁判机构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值班待遇。
对加班和值班进行正确的区分,最终意义还是在于相应工资待遇的处理。加班的工资待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的,而值班因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故关于值班的工资待遇一般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相关案例
不支持值班支付加班费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民申8262号案,陈某诉某银行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安排其节假日值班,主张要求支付加班费。某银行辩称,陈某值班仅通过手机电话值班,不需要回办公地点上班,不能等同于实际意义上的加班。
2018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安排了陈某在2016年1月1日、2月7日、9月15日值班,陈某主张其在上述时间实际为加班,但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节假日安排通知和《员工加班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陈某并未向用人单位事先提出加班申请,且陈某确认该值班为电话值班,未到办公场所签到,亦没有实际工作内容。因此,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陈某在上述时间为实际加班的情形,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发放节假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支持值班应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49、550号案,罗某入职广州某公司担任夜间值班保安,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安排其休息日和节假日值班,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
2015年5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罗某在值班时间内无需对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也无需定时向单位进行汇报,每天18:00至次日8:00值班人员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可在值班室休息,只在遇盗警、火警或其他异常情况时须及时处理,不同于办公时间的值班人员要正常巡逻。因此,考虑到罗某待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并不大,值班时间内可以休息,结合其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罗某每月领取的工资应当视为其法定正常工作天数相应值班时间所对应的工资。
但是,劳资双方确认罗某每天值班,对于罗某在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应当认定为加班。罗某主张支付其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