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期限不得增加一天。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与无固定期限的,定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故意将劳动合同期限增加一天或者一个月。如果他们把合同的期限定为一年零一天,三年零一天,目的是把试用期定为两个月或六个月。事实上,这是白费力气。《劳动合同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可以签订两个月的试用期。但是,由于增加了一天,当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多付半个月的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
2.合同期限少一天,试用期可差四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一项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达到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三百六十四天(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一天,试用期的区别可以四个月。这不是操作技巧,而是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临界点现象。
3.用人单位不得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不等,合同期满后再修改劳动合同。事实上,这样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的,不得设立试用期,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将白白浪费一个固定期限合同。当你签署所谓的“正式合同”时,你已经签订了两份合同。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面临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4.超期的试用期也会导致“双倍工资”
这里所说的“双倍工资”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是非法试用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非法规定试用期。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薪酬标准为试用期结束时的月工资标准,相当于支付“双薪”。
5.试用期不合格的,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在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届满后延长的,属于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在实践中也有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上限。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尚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雇主能在三个月内试用吗?作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试用期届满,雇主延长试用期,它属于重新安排试用期的情况,这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也属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届满前,经双方协商是否可以将试用期改为法定的最长期限?理论上看是可行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变更的时间节点,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协商变更。但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可能被认定为第二次试用,用人单位应当谨慎。
6.如何理解试用期工资的80%?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事实上,本条实际上是用词不严密的表现。本条可以得出两点理解。第一个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个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从规定上看,两种理解都是正确的,但是法律不能有两种理解,否则就不能执行。正确认识是第二个理解,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