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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奖励,这样是符合法律吗

    网友的困惑:

    “去年底,我和公司签了三年合同,但现在我想跳槽。公司和我们签的合同上有这条:工资中有一部分钱是合同期满的奖励。就是说在这三年内,我每个月的工资里有一部分钱是作为合同期满的奖励。如果合同期没满,就要扣除未满期限的奖励,也就是那部分工资。请问这样的奖励是合法的吗?”

    劳动法专家的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允许劳动合同订立双方约定劳动报酬的金额与支付条件、方式等相关内容,但是约定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于劳动报酬有一个特殊约定:一部分工资的名义不是对你提供劳动的报答,而是对你完整履行三年劳动合同,不提前离职的奖励。这是法律允许的,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部分性质作出自行的约定,无可厚非。

    但是,这部分奖励的给予方式着实奇怪,它不是在约定条件满足时才给予,而是每月正常发放给员工,当成每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假设员工要提前离职,则需要将这部分提前给予的奖励返还给公司——因为员工没有达成奖励的条件。乍一看还真有道理。但是阿克认为,这笔所谓的奖励本质怎么看都跟违约金一样。

    所谓违约金,是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想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需要支付的赔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违约金可谓在中国大陆使用得风生水起,是单位约束劳动者不随意辞职的有力武器。可惜,有些公司利用自己招聘的强势地位,迫使应聘者签下违约金的条款,导致社会口碑很差。所以《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痛下杀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了这一条款。

    如今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已无法设立违约金。所以有些单位也想方设法在文字上玩起了把戏。你遇见的这份劳动合同,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设计这份合同的人设法将违约金穿了马甲,美其名曰合同满奖励,体现其合同做满就有,合同做不满就没有的特点。不过这却掩盖不了事先当月薪发放,事后触发条件才需返还的本质。

    我们要清楚得认识到,每月公司无论以什么名目支付的货币都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奖金、津贴、补贴等等,甚至于现在有些公司给予员工定额报销通讯费、交通费,一旦查实,也要算入劳动报酬。如果约定将已发放的劳动报酬在未履行完劳动合同时要退出来,这实质就是让劳动者将自己已获得的劳动报酬赔偿给单位,这与违约金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这样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是无效的。你不必将这部分所谓的“奖励”退给公司。

    如果公司希望留住员工,不妨设立真正的劳动合同期满奖励。当劳动者履行三年合同期满,仍然同意续约的,公司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这倒是对劳动者有真正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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