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杜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公司有一名员工打电话向他请假,但拒不告知请假事由,他拒绝了该员工的请假。之后员工就自行休假不到岗上班了,员工的这种行为算旷工吗?
针对杜先生的困惑,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刘金锋律师指出,对于旷工,法律上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已废止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旷工的法律后果如何,我国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主要依据《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规定,自行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旷工及其后果进行规定,旷工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过失性辞退处理。
刘律师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劳动者未按用人单位的规定到岗提供劳动,二是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休假,三是无正当理由。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旷工。若员工电话请假能够说明理由并提供确实无法到岗办理请假手续及上班的证据,则可以先电话请假并说明理由(如生病住院、遇到不可抗力等),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则用人单位不可以按旷工处理。在上述咨询事项中,员工不说明正当理由,也未提供无法到岗的证据,仅电话请假,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请假,并在达到规章制度规定天数后,予以严重违纪辞退处理。当然,还需通知工会及员工本人,做到处理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