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起,恋爱就变成洪水猛兽,不可接近了呢?从公司的利益出发,小马琢磨了下办公室恋爱的弊端。
先说说平级之间的恋爱,
恋爱中的人情绪容易受到影响,导致工作表现不稳定,影响工作效率;
情侣各种亲昵举动在公司影响其他员工情绪,导致同事的效率下降;
一方要离职会带来双方离职的不稳定性,加剧公司人才流失的风险;
假如两方分手,就容易将办公室变成斗兽场,且抬头不见低头见,影响办公室关系。
而上下级恋爱呢,会影响士气,
即使上级能做到公平,在很多下属眼里还是带着偏袒的色彩;
而与上级在一起的这个下属夹在中间就总觉得有些尴尬,甚至会遭到其他同事的排挤;
假如两方分手,不免上级以权谋私,阻碍下级的晋升之路,下级对上级使使绊子,局面就变得不可收拾了。
所以针对这些隐忧,公司对办公室恋爱一般持反对态度,用以下三种方式来棒打鸳鸯:
1、一人或二人被公司辞退;
2、调岗位,两人由同一部门到不同部门;
3、公司与个人协商解除劳动协约。
那么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章制度,合法吗?
答案是否定的,这样的规定不仅不合法,还涉嫌侵权。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表明,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强制干涉。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条规章制度是无效的。
既然用人单位制定的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章制度无效,那么其当然不能以员工违反该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仅限于工作时间内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内容,企业不能将手伸得太长,干涉员工的个人生活,否则涉嫌侵权。
也就是说用人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不得违背我国基本的道德要求。而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定不仅不人性化,而且不合法。
然而正当的权益要维护,不成文的规则也要遵守,毕竟有其合理之处。其实,在部分气氛良好的公司,自产自销并不是坏事。假如公司直言或者暗道禁止办公室恋情,那就先委屈下自己转为地下。但最好的办法还是应该换部门或者换公司。
就算是公司允许办公室恋爱,也并不意味着公司同意“在办公室谈恋爱”,还是要控制好自己,谨言慎行,工作时间还是要认真工作。
另外,请关爱像小马这种聪明活泼积极向上的单身汪,禁止随意撒狗粮,影响其他同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