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试用11人,结果未录用1人。”“正式入职前说是无薪试岗五天,今天是第五天,正准备明天签约,结果临时告诉我不用我了。”……疫情期间复工后,求职者开始行动起来,大量劳动力涌入人才市场,然而却遭遇一些企业苛刻的用人条件。据媒体报道,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通过“无薪试岗”的堂而皇之的方式,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法中并不存在“试岗”概念,“无薪试岗”更是无稽之谈,试用期必须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现实中,把试用期偷换概念搞成“无薪试岗”的现象还真不少。企业之所以这么干,有的是为了节省选人成本,把企业不需要的人零成本地淘汰掉,留下可用的人,有的则是为了节省开支,盯上了试用期的劳动价值,对劳动者进行“割韭菜”式压榨。
在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就业竞争大,大多数时候求职者不得不妥协。对求职者来说,3—7天的“无薪试岗”,给求职者带来太多的不安全感。即使在双方了解、留用可能性大的情况下,无薪且毫无主动权,也会让求职者有“未进门先被盘剥”的感觉,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
对于一些企业的“无薪试岗”,监管部门应及时出手,制止这种错误做法。此外,“无薪试岗”现象的出现,也源于企业试用制度的不完善,企业应摒弃把劳动者简单视为“劳动力”的短视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更加健全的试用制度,给予求职者更多的尊重和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