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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发现已怀孕,可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多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绝对不可以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仍可以解除:

    1.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女职工主动提出辞职;

    8.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基于徐女士是主动辞职,尽管其辞职时已怀孕,公司仍然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辞职申请能否撤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辞职权,该权利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辞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的工作日,否则其辞职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劳动者辞职申请的生效,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作为前提。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很显然,除非徐女士的撤回申请在辞职申请到达单位前通知单位,或者与辞职申请同时到达单位,否则无法撤回。

    签章后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能否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可否认的是,徐女士辞职时的确不知道自己怀孕,否则她可能会选择休“保胎假”,而不是辞职。但是,徐女士辞职是自愿的,其对辞职带来的后果也是清楚的,就辞职这一行为来说,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因此双方签字盖章后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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