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马先生从本公司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相关企业担任任何职务,公司按马先生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的标准,每月支付给竞业限制补偿金。马先生若违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是马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年收入的5倍。
马先生现在的年收入为15万元,月平均工资为1.25万元。这样一算,马先生离职后每个月只能领取补偿金1250元,而其一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75万元。
违约金与补偿金之间实在太悬殊了!马先生想知道,如果他离职后一不小心违约了,就只能吃哑巴亏吗?
该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条款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其中,所约定的补偿金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规定明确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
本案中,马先生在2年竞业限制期内能获得的补偿只有3万元,而一旦违约就要支付违约金75万元,二者数额相差悬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而且该补偿金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定的最低标准,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然而,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无效的,并不影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整体效力。因此,马先生一旦离职且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就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给补偿金。
该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竞业限制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劳动者在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时就对承担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预期,因此,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裁审部门大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判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马先生离职后如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由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畸高,马先生可以申请予以酌减。裁审部门也会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补偿金数额、劳动者的收入状况、违约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以及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减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