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8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释义】本条规定工会监督和社会监督。工会监督是劳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监督是一种广义上的社会监督,工会只能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是狭义的社会监督,其监督方式具有限定性,即只能采取检举和控告的方式进行监督。
【案例】余奇彬于2016年4月18日进入澜宇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劳动合同,工作期限为2016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作岗位为车间主管,月平均工资8500元。2018年8月25日,余奇彬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公司经理祝菊钰发生争吵。9月3日,澜宇公司以余奇彬不服管理、态度恶劣、顶撞上级、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免除余奇彬车间主管职务,降为班长,工资从次月起4500元/月。9月6日,余奇彬打印投诉信,联络部分员工签名,以澜宇公司未购买社保、工作时间超时为由,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9月10日,澜宇公司以余奇彬上述行为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作出开除余奇彬的决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于9月18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余奇彬的劳动关系,其拒绝签收。
查:余奇彬2017年8月-2018年8月,12个月工资平均为每月8400元,其每月加班费700元,应扣除加班费后的平均工资为7700元。余奇彬申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澜宇公司称,余奇彬不愿意购买社保,其自愿签有承诺书。公司6天9小时制的工作制度业符合劳动法。
2018年12月,余奇彬认为:(1)澜宇公司违法解除合同。(2)支付二倍赔偿金6万元。(3)赔偿应交社会养老保险金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