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单位安排职工加班,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二是必须与工会及职工本人协商,并经他们同意;三是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
在休息日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俱乐部没有让您每周至少休息1天,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对于单位强制加班,您可以依法予以拒绝,因为不加班而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更是错上加错。《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您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