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一家广州为总公司,工作地点设在北京的分公司工作,上周五经理找我谈,说要让我去广州工作,我没有同意。但我的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中国大陆”,请问这样调离工作地点,是否符合劳动法?
这周我的经理让我离职,请问这样算是辞退我吗?公司还回复我说,我算不服从调动,不会给我赔偿的。
劳动法顾问答复: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地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履行地,避免双方对工作地点的理解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你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中国大陆,这是不明确的约定方式。遇见这种情况,可以以实际履行的地点为你的工作地点,所以你公司要把你调至广州,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得到你的同意。你公司所说不服从调动不给赔偿的说法是错误的。但是你也不要主动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