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职场人员对一些劳动合同都不怎么明白,所以一旦在职场上出现利益纠葛的时候难免吃亏。因此在这里建议大家,挡在任何地方出现问题的时候,都要学会使用法律来维权。那么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呢?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案例简介:职工杨谋上班时间看杂志被厂长批评,杨谋写了检查,表示改正错误。此后,类似情况未再发生。事隔三个月,电子厂以杨谋工作不认真,上班看杂志,经教育无正确认识为由,作出解除杨谋劳动合同的决定。杨谋与电子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官撤销了用人单位的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即过失性辞退。所谓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某些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关键是杨谋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电子厂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工上班时间不准看书,如违反纪律,轻者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杨谋在工作时间看杂志,违反了电子厂的规章制度,电子厂领导就此对杨谋进行了批评教育,杨谋也写了书面检查。截止到电子厂作出解除杨谋劳动合同决定之时,杨谋未再发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杨谋的行为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电子厂因看一次杂志,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厉,且解除的理由不足;同时也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即在保障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职工一个改过的机会,以促进双方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