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于2015年11月24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任职采购工程师,公司要求该岗位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判断标准就是员工不能有频繁跳槽的经历。
许某入职时甲公司安排其参加了《员工手册》的培训。
2016年2月16日,甲公司解除了与许某的劳动关系,理由为许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资料,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
甲公司在对采购工程师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具有同一公司采购工程师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而许某提交的个人简历显示,其于200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有4家企业的工作经历,而事实上200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许某实际共有9家企业的工作经历,在任何一家企业的工作时间均未满两年。
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以许某提供虚假简历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驳回许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许某认为其并未通过欺骗手段进入公司。其对于之前的工作经历并非刻意隐瞒,仅仅是不想让太多的工作经历影响其应聘。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当如实披露个人信息,而许某的解释不具备合理性。
根据公司的招聘要求,应聘者需满足“在同一用人单位相应岗位具有连续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条件,可以看出甲公司将工作经历作为录用的重要条件。
因许某提供了虚假的工作经历,使甲公司在招聘时对其个人情况产生错误认知,直接影响了公司的招聘决策。
在入职后,在学习了公司《员工手册》后,许某也仍未向甲公司报告其简历不实的情况。公司在许某试用期查明了其简历虚假,并按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甲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所涉及的因提供虚假简历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越来越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是非常头疼的一件事情。遇到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是用人单位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入职时,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目前互联网让查询个人信息非常方便,通过检索等可以基本了解一个员工的基础信息资料。
其次,应当将提供虚假资料作为录用条件放进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最后,建议此类情形在试用期中处理,这是为了凸显解除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