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企业因发展需要,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以及法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变更等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实践中,只要正常履行变更手续,都是合法行为。无论从民法、公司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任何一个相关法律而言,其变更均不影响其债权债务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履行和享有。
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那么,企业变更名字,劳动合同咋办?
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如果员工规模比较大,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时间和物质成本都相对大,也没有必要性,不建议企业进行集体性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该采用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来进行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约定,以规避劳动风险。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补充约定为:
1、企业因发展需要,自x年x月x日起,将公司名称由原xx公司变更为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
2、原xx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权利义务由xxx公司继续承担,并承认乙方在原xx公司的工龄在xxx公司延续。
3、原xx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原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止;后期相关续签、解除、终止、中止等法律行为,由乙方与xxx公司按法律法规进行。
4、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系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原合同内容与补充协议有不同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叙及的部分按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已成为趋势,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文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至于企业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要根据企业实际进行。如果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话,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不仅要满足《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还需要确保电子劳动合同整个签署环境安全可靠,借助于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将成为各企事业单位的首要选择。
无论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论是采取书面合同还是电子合同。企业变更名字后,为了有效控制劳动风险,是必须进行相关法律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