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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退役军人社保接续

    哪些退役士兵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保障范围内?

    考虑到出现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退役士兵主要是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当时国家层面确定的安置政策,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等人员应由政府安排工作,他们中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回到地方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政策保障范畴。也就是说“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

    首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意见》进一步明确,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由谁来补缴费用,单位和个人无力补缴怎么办?

    按照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补缴手续怎么办?

    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兰州市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相关部门分不同情况,对退役信息、参保信息、单位和个人困难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分类为符合政策保障条件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相关退役证明包括入伍批准书、退役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保管单位印章)

    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怎么办?

    《意见》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服役年限,对符合保障条件对象断保情况予以帮扶援助,这体现了对退役士兵服役贡献的褒奖。同时,国家也鼓励退役士兵通过个人努力,充分享受国家普惠性的政策保障。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二是对服役时间短,相对年轻人员,国家明确要求各地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他们就业创业,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三是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缴工作涉及时间跨度大、人员类别多,有些情形该如何甄别鉴定?

    《意见》实施后,将重点通过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等,对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的服役信息、退役情形、参保情形、生活困难情况以及原安置单位目前状况进行甄别鉴定,确保不发生错保漏保情况。涉及的单位部门和符合保障条件对象也要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切实履行好权利和义务,有能力的要主动承担相关费用。特别是符合保障条件对象要据实提供参保信息,如果因为信息不全造成重复缴费,不仅不能提高待遇标准,还会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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