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9月1日,晓瑞接到某公司的短信,通知她已被录用以及按时参加培训。为期6天的岗前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又利用周休息日组织了4天的培训。晓瑞本以为这是有工资和加班费的,结果却令她大失所望。公司解释说:岗前培训期间并未从事具体工作,也未建立劳动关系,怎么会有工资?工余时间培训并不等于生产经营,怎么会发加班费?懵圈的晓瑞找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监察员听完其陈述后前往调查。经监察员释法明理,该公司如数支付了晓瑞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加班费。
说法
该公司的解释明显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是否用工”是判断双方是否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而安排岗前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因为员工受训期间要接受单位的管理,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着隶属关系,显然单位已开始用工。因此,该公司必须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
工余时间培训员工应算加班。加班的构成要素包括:一是为单位所安排或体现单位的意志;二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三是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就本案而言,晓瑞接受培训是公司安排的,培训时间为周休息日,而且该公司组织培训的目的是让员工掌握相关技能、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是最终受益者,很显然,职业培训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本质关联。因此,晓瑞工余时间接受培训符合加班的构成要素,有权获取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