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系江苏某建筑公司木工,建筑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5年1月1日,陈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5年12月4日,经派出所调解,建筑公司支付陈某赔偿款2.8万元。
2016年12月26日,陈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陈某向建筑公司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不予支付。
陈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建筑公司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申请。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陈某的法定赔偿额为76134.9元,远超双方约定的2.8万元,故该调解协议对陈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陈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可视为陈某主张了撤销权,故建筑公司应重新按法定标准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点评
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内容并非对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亦非继续性合同,而是就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付契约,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对其效力的判断应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当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申请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分 析】
一、工伤赔偿的流程
工伤案件中主要解决三个问题: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认定工伤时直接以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部门通常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劳动者先确认劳动关系。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务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确认完劳动关系后,再继续进行工伤认定。这时劳动者要注意,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一年,过了一年工伤认定部门就不再受理工伤认定了,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有可能超过一年的时间。劳动者一定要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再中止等待的,即使超过一年也不会有问题。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工伤认定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拿到有效裁决或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整个流程总结为下图:
工伤程序过于复杂,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可能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劳动者在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可以请求撤销私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