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求职者,尤其是刚毕业的应届生,都不太清楚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甚至以为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对此,除了深感无力之外,实在很想仰天长啸一句:这俩连名字都不一样,为什么会觉得是一样的啊?
所谓的试用期合同,是指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协议,该协议起作用的时间仅限在试用期期间,一旦试用期结束,该协议上的一切内容都会作废。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之后,并没有后续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举动,这一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后,与用人单位继续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份协议,上面规定了在雇佣期间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应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且是在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之下。该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自身合法权益。
假设在不幸的情况之下,你与用人单位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再继续合作下去,这时有无签劳动合同就成了你能否在离职时和用人单位好聚好散的有力倚仗。一旦出现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平白无故解聘等情况时,此时若有劳动合同在身旁,《劳动合同法》会对你敞开怀抱,为你争取一切你所应得的合法权益;但是,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较理想的也只能是双方庭下和解。
至此,你还觉得劳动合同有无签都一样吗?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关于自身权益这种事,还是未雨绸缪比较好,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