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如今都在有序推进企业的复工复产。在此情况下,疫情期间的工资可否降低或延期发放、复工后感染疫情能否认定工伤,成为许多职工关心的问题,小布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答案究竟如何↓
疫情期间的工资可否降低或延期发放?
案例一
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职工720人,子公司下属员工127人。受疫情影响,该公司资金链出现巨大压力,其财务部门提出拟通过变更工资支付日缓解资金压力。无独有偶,还有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选择降低员工薪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但是,无故拖欠工资不等于延迟发放工资,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延迟发放工资,但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
1、调整薪酬
2、轮岗轮休
3、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二
某互联网公司职员李某于2月5日从外地返回工作地,2月10日至13日到公司上班。2月13日,李某出现咽痛、腹泻等症状,随后被确诊,致82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进行细化——
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等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的普通劳动者在普通工作场合或搭乘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感染上新冠肺炎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