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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方式都是错误

  1、试用期不发或少发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劳动者最低工资,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在试用期,也应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每月只发一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集中发放

  现在有些建筑行业,每个月用人单位只发给员工一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每半年或每一年集中发放一次。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3、以包吃住为由,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现实中,有些老板以提供一日三餐和住宿为由,提供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上,最低工资是指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到手工资”。老板提供吃住,应该认定为这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纳入最低工资的范畴。

  4、将高温津贴等算进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在剔除加班费、夜班费,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交通、住房等补贴,劳动者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其他福利待遇后,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到手最低工资。

  在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将职工的加班费、高温津贴都计算进去,以为只要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5、以节日福利冲抵加班工资

  现在有些单位逢年过节会发给员工一部分节日福利。对此,有的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就以已发放节日福利为由,用节日福利代替加班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发放节日福利,属于单位的福利待遇,并不能用福利冲抵员工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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