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上所称的“试用期”,是指劳动者新进一家单位,双方相互考察的一段工作时间。一个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在这段试用期中,双方都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实践中公司将员工调动岗位或部门后,也常常会设立一段“试用期”。但我认为,这段试用期和法律上所说的试用期并非一个意思。这段试用期的目的是看员工调动到新岗位上是否合适,而不存在员工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更不存在什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上的特权。所以,你担心公司将以试用不合格为由按照上述第三十九条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大可不必。
不过,你也并非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之前公司认为你工作存在足以引起调动的失误,现在将你换个部门,换个工作,这样的套路恰恰与上述第四十条的程序性要求吻合:不胜任调岗提前30天通知解除。因此,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你应该努力工作,以证明自己的价值。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那公司应该不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会静静等待合同到期,不再与你续约。这样公司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成本较低。反之公司选择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当从2005年其计算工作年限,这对于公司来说,成本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