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该法又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所以绝对不可以延长试用期的观点,是不对的。
用工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试用期。当然延长后的试用期总共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三年的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设立六个月的试用期。
不过,你们单位的手续又存在问题。人事让你自己写了一份延长试用期的说明,没有双方签章,也没有一式两份,是否可以认为是变更劳动合同,形式上存在瑕疵。
不过你也要作好准备,毕竟单位在说明上盖个章很方便,届时就形成了协议。至于没有一式两份,单位只需要说已给过你一份,你自己没拿出来,或者你自己遗失了,就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因此,对于试用期延长是否有效,单凭说明不是合同的论点,存在很大变数。最坏的结果是,六个月的试用期最终得到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