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保待遇
1、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启动
1月9日,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公告,北京市2020年度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于2020年1月启动。
凡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含)按月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待遇的非在京长期居住人员和与参保单位无法建立有效联系的人员,均须参加2020年度的认证工作。
公告明确,认证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9月30日。
认证人员可使用“北京通—社保认证”服务系统的人脸识别功能,在线上完成认证。已通过2018、2019年度认证工作的人员,可于2020年1月6日起使用该服务系统进行认证。2019年新增的认证人员,可于2020年3月1日起使用该服务系统进行认证。
2、通过用人单位协助进行线下认证
对于不能使用“北京通—社保认证”服务系统的人员,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属社保机构协助进行线下认证。
对于初次使用“北京通—社保认证”服务系统的人员,可用手机下载“北京通”应用软件,进入“北京通”服务页面或“我的-身份认证”页面开启实名认证。
实名认证成功后,在“北京通”首页选择“我要办”服务页面,点击“社保认证”。
本人认证的,确认本人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人脸识别服务,按照提示完成识别。
由他人代认证的,请正确填写需进行待遇资格认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填写后提交,再进入人脸识别服务,按照提示完成识别。提交成功后,可在“北京通-社保认证”页面查询认证结果。
3、常见问题解答,一定要搞清楚
(1)“社保认证”页面提示“您不在本次认证范围内,无需进行认证!”怎么办?
因认证人员范围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的长期居住在异地的领取待遇人员,如有异议请与用人单位联系。
(2)认证人员居住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怎么办?
基本信息变更手续需由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请与用人单位联系。
(3)认证结果什么时候可以知道?认证成功后还用回邮认证表吗?
正确使用“北京通”提交认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系统会将认证结果反馈到您认证时使用的手机上。认证成功后,无需再回邮认证表。
(4)如果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完成人脸识别检测怎么办?
需由他人代为认证的,请在“北京通”应用软件上正确填写需进行待遇资格认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填写后提交,再进入人脸识别服务,按照提示完成识别。
无法通过“北京通-社保认证”服务系统进行人脸识别的,可与用人单位或所属社保机构联系,由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协助,结合实际情形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线下认证。
(5)境外居住的人员如何认证?
根据《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定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由我国在其居住地所在国的使领馆开具相关材料,提供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社保机构协助认证;或在百度网页上下载“北京通”应用软件,进行人脸识别,网上远程认证。
(6)注册“北京通”需要绑定银行卡吗?
使用“北京通—社保认证”服务系统,无需绑定银行卡,您只需要完成实名认证即可使用“社保认证”服务。
(7)进行“北京通”账户注册、登录、人脸识别时操作错误、系统报错或者一直未收到认证结果怎么办?
请与“北京通”客服400-056-0066联系,服务时间:9:00—18:00。
变化二:新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下调1836元
1、2019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2019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上下限标准为3613元、23565元;工伤保险缴费上下限标准为4713元、23565元。
2、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但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
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而上限一般按照全市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3、到2021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到位至60%
此次调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下限标准由之前的40%调整到46%。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此举是为了落实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60%的要逐步提高至60%的要求,到2021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到位至60%。
4、在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个险种都可以在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变化三: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基数
1、采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北京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此举将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基数,特别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能更多受益。
2、为企业减负见实效
以养老保险为例,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技术服务企业,拥有职工2950人,调整缴费基数后,将为企业减负1405万元。
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高科技企业,拥有职工2063人,将为企业减负503万元。
拥有15人的小微企业北京永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体育活动中心,可减负3.8万元。
变化四:个税缴纳为零可看社保
1、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北京市调整了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
新政规定,购房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2、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补充公告如下:
第一,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第二,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
3、部分是可以实现抵扣效应的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实施之后,相关市民的工资收入中有部分是可以实现抵扣效应的,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内容。
该文件主要是针对个税实现减免,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在新政后不用再缴纳个税以后,小部分购房者出现了购房资质的审核问题,即近期为零的纳税记录影响了在北京买房的购房资格,新政的规定使得这部分没有完整个税记录的购房者可以以社保缴纳情况认定。
变化五: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报销直接结算
第三代社会保障卡试点工作来啦,北京正在积极筹备中。与第二代社会保障卡相比,新版社保卡增加几十项功能,可以大大方便市民用卡,社保报销直接结算,个人不需垫支。
1、个人不需再回原参保地报销
人社部社保中心副主任黄华波表示,第三代社保卡就医者,在全国所有的省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个人不需再垫支全部的医疗费用后,再回原参保地报销。
同时,全国所有省市参加了医保的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后,也可以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2、具备金融、个人身份验证等功能
第三代社会保障卡除了具有社会保障的应用功能外,同时还具备金融功能和个人身份验证等功能,可以实现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金融服务三大领域的“一卡通”。
3、可以用于民生服务
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不仅可以领取养老金、看病报销,还可以用于公交车、地铁、公共自行车、加油、出租车付费等民生服务。
变化六:谁钻社保漏洞,谁就挨罚
1、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所以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3、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
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单位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维权要求双倍工资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公司不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仲裁
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6、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人社部制定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列入社保“黑名单”将受到哪些惩戒
(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注意: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变化七:出借社保卡,举报最高可奖10万
1、出借社保卡为他人开药属骗保
北京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鼓励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根据查实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细则》明确,以查实金额为基础,按照造成损失的主体分为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至4%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保单位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举报,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照查实金额2%给予奖励;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至4%。
3、按照查实金额10%给予奖励
对参保个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举报,按照查实金额10%给予奖励。
其中,查实金额1万元以上的,在举报奖励金额基础上再增加500元。
举报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避免基金损失的,可视情形给予500元奖励。
多名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伪造、变造、涂改医疗文书也会上“黑榜”
伪造、变造、涂改医疗文书或票据;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串换药品、诊疗项目;倒买倒卖已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等;虚假就医、挂床住院等参保人员的其他骗保行为也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