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为了防止降低工作效率或者担心内部串通,都对公司内部员工谈恋爱作了禁止性规定。事实上,此类条款的设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
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容任何组织及个人侵犯。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文件,当然不能限制员工的婚恋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面的法规可知,用人单位当然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但其中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再回到小雪和梓豪的案例上。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公司禁止在职员工谈恋爱,一经发现必须有一人离开公司”的规定,限制了员工的婚恋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合法且无效的。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的浓缩,同时也是员工的行为指南。但其中的内容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存在明显违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工会或者直接向用人单位反映并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