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期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
本次会议确定的个税优惠政策重点包括:
1、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2、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3、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
4、实现税制可持续。
合理有序建立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12万元以下暂免除义务
会议指出,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
一般而言,需要缴税的个人所得包括两部分,即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而综合所得又包括工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仅在一个单位工作,仅有工薪所得的,基本上代扣代缴是准确的,汇算清缴的时候也就很“清闲”了。但对于有工薪以外各项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之前没有委托单位代扣代缴的,那么汇算清缴可能就与你有关。
此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此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目前,“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具体额度尚未确定。不过,在2019年、2020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更多的人不用去汇算清缴是确定的。
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
会议强调,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六项附加扣除分为定额扣除和据实扣除两种。其中,大病医疗属于据实扣除。到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如果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可能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申请。
对于在单位领取工资薪金的职工,如果已经选择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受雇单位,并在每月享受除大病医疗以外的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又没有大病医疗扣除,则在汇算清缴时不涉及相关事项。
但是,不愿意将信息报送给单位的职工,也需要自行申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