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在法律上,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这条规定里,有2个关键词——
①【提前三十日】:一般员工辞职所需履行的义务,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②【通知】:“通知”这个词的意思,就是“告知”,单方面的告知即可,这与之后的手续办理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必担心领导不批准或无故拖延。
事实上,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职工办理,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