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拼工作量,和小赵一样加班加点的人很多,但没多久,大家就发现——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工厂一方面得益于翻倍的工作量,一方面又能按计划裁员,而员工自己呢?一方面成了“疲劳驾驶”的人肉机器,一方面还要面临被裁员的危机了,实在得不偿失。
大家越想越不公平,很快就演变成了集体罢工的场面。
近年来,“末位淘汰制”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裁员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利用“末位淘汰制”进行裁员是企业单方面的一种管理方式,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如果遭遇“末位淘汰制”被裁员了,是否能索要赔偿呢?
可以哦!缺乏法律依据的裁员属于无故裁员,赔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