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强调了“严重”二字,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点:一是,程序合法,即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程序;二是,内容合法且合理,即不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还应该合理公平、符合社会道德,符合一般人的思维观念;三是,内容应具体明确可操作,即具体违纪情形应列举明确,同一规章制度的条款或不同规章制度的同类条款之间不冲突不矛盾。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认为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主动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均合法。用人单位之所以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内容笼统不清可操作性不强,另外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法院认为穆瑞泉将三卷卫生纸和一节约两米长的电缆线私自携带出厂的行为,认定无论从物品价值、情节、过错程度还是给上诉人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上看,均无法得出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结论。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阿尔斯通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对穆瑞泉做出的辞退决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