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个人账户发工资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以这种方式来规避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逃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邢蓓华提醒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诉讼过程中公司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只是股东或资金往来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劳动者就很难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也不利于劳动者查明工资标准。
所以劳动者不能只管钱拿到手不管工资出处。
2、多发工资不缴社保违法!
在求职过程中有一些人发现缴纳社保后每月到手的钱会少。有的用人单位会以此为由说服劳动者不缴社保、多发工资而有的劳动者也愿意到手的钱多一些。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任性扣工资违法!
有的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会扣下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留到年底再发。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全部工资。
此外还有的企业有上班迟到扣工资、请一天假扣三天工资的任性规定。
事实上国务院曾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随意设立罚款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