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并不意味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中的“劳动者”当然也包括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且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承担调岗或培训的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公司能够充分证明张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完全可以的。
二、女职工未休授乳假能否向湛江招聘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授乳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性质上来讲授乳时间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并不能用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进行折算司法实践一般均不予支持。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