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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

  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能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太“深入人心”有些人对其他情况交通事故了解不多比如有人会问单位的班车司机在开班车送同事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负全责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再比如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了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不是工伤?可见在大家心里“交通事故”已经和“非本人主要责任”划了“等号”好像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这是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其实交通事故只是事故伤害的一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其他几项规定里也有可能发生因交通事故而认定工伤的情况。即便都是交通事故情况不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证据标准不同认定结果也不同。今天我们结合三个案例来细说一下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

  案例1司机肇事获刑能否认定工伤?

  付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某日付某在为单位出车时因疲劳驾驶在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公司认为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亲人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司机付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付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付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其并非故意犯罪而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依法应认定付某为工伤。

  本案中付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视为“三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司机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2出差路上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袁某系某制针有限公司的职员。某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袁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认为袁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袁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将袁某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

  本案中袁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3同属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能否都认定工伤?

  某日魏某在驾驶车辆上班的途中与同属上班途中的郑某相撞两人均当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全部责任。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魏某不属于工伤郑某为工伤。魏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魏某所在公司认为两人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然郑某能认定为工伤魏某也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郑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魏某虽然也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魏某负全部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本案中同起事故的两人之所以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才是职工能否认定工伤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有关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可见职工交通事故情形不同适用法律依据就可能不同认定结果也不尽相同千万不要混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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