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9月2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等5部门周五发布通知要求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须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通知指出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通知表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关于税费问题通知表示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本办法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为增强我国社保基金可持续性进一步夯实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基础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对15家中央管理企业和4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即中央层面完成两批24家企业的划转工作。
今年7月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陆庆平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近期还将对35家中央管理企业实施划转预计中央层面59家企业划转国有资本总额6600亿元左右。
陆庆平表示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划转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企业情况摸底排查、制定实施方案、选择承接主体等为下一步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