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
计算公示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2、生育医疗费用
(1)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按规定程序就医的
计算方法
报销金额=(生育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注生育医疗费用的计算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日期为准。
报销比例
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0%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
(2)参保人未按规定程序就医或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
计算方法
报销金额=以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100%为限
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二、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2)生育时连续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时间为准);
(3)按照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材料
(1)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2)生育出院《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户籍的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
(6)《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限申领生育独生子女津贴者);
(7)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8)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限所持社会保险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