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前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伤残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工伤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对工伤补偿事宜进行约定给付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与法定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可能构成显示公平劳动者可以依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要求撤销该协议并依照法定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协议撤销后工伤劳动者再保有用人单位依照协议给付的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在实践中通常做法是依照法定标准计算出补偿金额后扣除用人单位已经给付的补偿由用人单位“补差”。即劳动者不能在既有补偿之外另行主张全额工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