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在刑拘期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未履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家赔偿处理较为得当。对于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原则上亦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基础因此在理论上在刑拘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停缴社保费。但由于社保费缴纳是涉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强制性义务从社保费征收角度来说并没有停缴的法律规定社保费征收机构要求征缴具有法律依据。此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机关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