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税务部门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3)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