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