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全省事业单位2005年12月29日前按原人事厅卫生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和职业病、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问题的通知》(湘人发〔1996〕77号)文件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的人员。
原已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不享受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
二、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与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步调整,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伤残保健金标准。
三、调整后标准
特等每年28560元、一等每年22350元、二等甲级每年11175元、二等乙级每年8690元、三等甲级每年7450元、三等乙级每年62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原文: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