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复参保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应该根据自身情况,保留一个参保关系,终止其他重复的参保关系。
(一)已在一地区参保,需要在另一地区重新参保的,需先回原户籍地(或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在单位参加的职工医保“停保”,需原参保单位办理。
(二)从家乡外出到其他地市上大学并参加学校所在地医保的学生,需先将本地医保“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