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注:规定中的“连续”,即要求不间断,有间断而累计工作一年以上的仍不具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有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
工作满20年的: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
用人单位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予以补足。
答: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补足休假天数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答: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应当给予年休假,劳动者放弃的除外;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可以不给予年休假,劳动者解除前申请的年休假除外;
(3)合同自然终止的,应当给予年休假,除劳动者放弃的可以不给。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答: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但一般只能跨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