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这一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立法层面、实务领域都存在不同观点和不同做法。以下作一简要分析。
1、立法层面规定不明确,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且有倾向默许式存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正常情况下,存在实践上的操作难度。全日制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一个人的时间内很难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由此,如果劳动者已经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实践操作中很难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形成全日制劳动关系。
3、特殊情况下,存在建立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不在原单位正常上班,具有了到新的用人单位重新上班的可操作性和可能性,在保留原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得到认可。当然,新的用人单位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已由原用人单位缴纳,不能重复缴纳等问题带来的用工风险。
可见,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分歧和争议,但法律规定上未作禁止性规定,倾向性认可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存在,实务中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