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初次就业人员,首次岗位认定如何确定岗位等级?
(1)初次就业人员(指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或择业期内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下同)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大学专科、中专、高中毕业生可以聘用十级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九级及以下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可以聘用八级及以下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可以聘用七级及以下岗位。
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十级岗位上任职满1年后可以晋升九级岗位,其他竞聘更高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按照桂人社发〔2011〕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初次就业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以下毕业生可以聘用十三级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二级及以下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可以聘用十一级及以下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可以聘用十级及以下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对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有职称要求的,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任职条件确定岗位。
(3)初次就业人员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直接聘用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聘用普通工岗位。
单位拟新聘人员,但相应岗位没有空缺,能否超岗聘用?
除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岗位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员初次岗位聘用以外,其余新聘人员应在岗位空缺范围内进行岗位聘用,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应低聘至有空缺的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在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的,一般聘用到相应最低等级岗位。有高一级职称人员因单位岗位不足低聘至低层级岗位的,单位可以视空岗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其起聘岗位。
新聘人员职称与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相符的,如何确定拟聘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职称与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相符的,在本单位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应不高于原单位所聘岗位等级。新聘人员职称系列不符且没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经历的,按初次就业人员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与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符的职称后,可以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一般为多长时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