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年满50周岁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