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