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劳动功能障碍分多少等级?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卫生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
2、职工经治疗后,确认是因工伤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3、工伤职工的残疾将对以后的工作、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伤残程度已经影响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5项均需要护理的情形。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5项中有3项或4项需要护理的情形。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5项中有1项或2项需要护理的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
3、职工的近亲属,包括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如果工伤职工伤情复杂,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