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者,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及时协商,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劳动者积极磋商,如果已经尽到诚信磋商的义务,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或者因为其他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订立的,不属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但需要提醒的是,如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在保存相应催告证据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承担不利后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